房屋委托书
精选房屋委托书模板八篇
当我们需要委托他们代表自己形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为其出具委托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你知道委托书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委托书8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委托书 篇1今委托 (公民身份号码: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区(县) 房屋的登记事项。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在办理上述手续中,依本授权所签署的有关文件,与本人亲自签署的同样有效,本人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授权期限到期或授权被授权方提前撤销后,被授权方仍以授权方名义行事的,对授权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被授权单位自行承担。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登记 补证、换证登记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人(盖章、签名):
受 托 人(签名):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委托书 篇2(非居住)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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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
授权委托书
:
今委托 (性别:年龄:职
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
位)办理 区(县) 街道(乡镇)街(路)
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事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注:
房屋委托书 篇3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 ……此处隐藏2179个字……;
四、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五、受托人XXX代表委托人XXX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XXX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承担;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
1、委托人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户口本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委托书 篇8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内容如下:
本人因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特全权委托_______全权代表我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办理并领取相关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和利益及本金的追偿。
受托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我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是我们常常在生活中会接触到的一种常见的抵押手段,这是银行方面为了在贷款的过程中保障对方能够及时的还贷而进行的抵押,那么在我国房屋抵押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我国房屋抵押手续如何办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内容
房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屋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等;
(4)抵押房屋的价值;
(5)抵押房屋的占有管理人、占有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抵押合同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我相信通过上述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于如何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在我国对于房屋抵押的手续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出示很多的材料很文件,同时因为房屋抵押发生的纠纷案例也很多,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让我们帮助您。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点有哪些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点包括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取得贷款,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点有哪些
1、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取得贷款,都不需要转移对按揭标的或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与使用。尽管如此,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对该房屋是具有一定支配力和物上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在:①房屋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均须由抵押人或抵押物的买受人用抵押物的价金提前清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或者将价金交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而房屋按揭中的购房人在出售按揭中的房屋时,按揭银行通常会要求购房人提前还清按揭款后,即实务中所称的“赎楼”,才同意出售(当然现在也有一部份银行可以直接办理转按揭)。②在抵押或按揭的存续期间,抵押人(按揭人)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或按揭中的房屋,并负责维修、保养的行为,如果由于自身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有权要求其限期恢复房屋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或按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将该房屋出售、变卖、赠与、出租、重复抵押、偿还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房屋。
2、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过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等)以解除这一担保(按揭或抵押),回复对担保标的圆满权利状态。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债权实际清偿时所存在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点与实际操作上大多数银行提供的房屋按揭合同中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是一样的。二者的还款义务人都是通过履行了约定义务,才能够彻底解除房屋的这一担保。
3、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不管是房屋抵押也好,还是房屋按揭也好,都要求先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按揭合同》。同时,依据《担保法》第41条“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土地定着物、林木、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的相关规定,经过抵押的房屋必须要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房屋按揭中,按揭银行通常会要求将权利证书交其保管,权利证书包括: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文本等。如果是现房,还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银行保管,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期房,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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