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4-05-13 23:48:07
【精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精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 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二、明确出卖人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买受人承诺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据住建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四大新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此外,新版本预售合同中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对于以前开发商说 ……此处隐藏12041个字……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8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司

注册地址: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雁滩家园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9号楼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为 34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 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暂定总房款为¥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4、主体封顶后, 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8%;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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